北京盈科(重庆)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、文化传媒法律事务部主任程征律师表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,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。因此,恶意评分的用户可能会构成侵权,需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,同时,那些针对演员的诋毁性评论,影响演员名誉的行为,根据行为的严重性,可能会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、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。很荣幸作为电影行业的一分子,和业界同仁一起回顾过去、畅想未来,为电影行业的明天出谋划策。疫情三年,电影行业受到巨大冲击,面临生存危机。在困难面前,中国电影人没有退缩,不轻言放弃,选择了咬牙坚守!万达院线迎难而上,喊出“不躺平,活下去” 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