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43年上海,军统特工陈浅奉命对日本人进行暗杀,却掉入日本梅机关特务头子井田裕次郎的陷阱,陈浅置之死地,幸得潜伏在梅机关的共产党员“飞天”相救,逃出生天,并意外得知了日本人的阴谋。为了阻止侵略者的险恶计划,陈浅开始接受特训,伪装成日本特使再度光临梅机关。假设陈麦真的是律师,可否不经当事人同意而披露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?这就是需要判断此信息属于什么类型的信息,根据《律师法》第38条规定: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,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。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,应当予以保密。但是,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、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。一般情况下,律师应该遵守保密义务,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,不披露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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